基于欧盟的关注,2022年6月底香港政府已发布有关香港被动收入的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SIE”) 制度意见征询文件。此项建议将于2022年10月以提案形式向立法会提交,以期在2022年12月获得通过。相关立法修正案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征询时间表
2022.06
发布“FSIE”境外来源收入豁免意见征询文件
2022.10
以提案形式提交立法会
2022.12
预计通过
2023.1.1
相关立法修正案预计生效
该意见征询文件的主要内容涵盖如下:
涵盖的纳税人
无论跨国企业集团的收入和资产规模如何,其成员实体将被涵盖在内。
跨国企业集团系指旗下至少有一家实体或常设机构位于最终母公司实体管辖区以外地区的集团,而成员实体系指其财务业绩逐行合并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实体。
涵盖的被动收入
股息、股份处置收益、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经济实质要求 - 股息和股份处置收益
除非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开展与该收入有关的实质经济活动,例如作出必要的战略决策)或参股豁免条件,否则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在香港获得的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源自香港并应纳税。成员实体(即香港公司)需要雇用充足数量的合格雇员并在香港发生充足金额的运营支出。确定是否达到充足标准时将考虑各案的全部事实。
对于相关活动仅包括持有及管理其股权并且遵守香港的公司法备案要求的“纯控股公司”,将适用简化的实质性活动标准。
只要在香港开展相关活动并受香港公司的充分监管,即允许外包。
参股豁免 - 股息和股份处置收益
如果并不符合上述经济实质要求,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仍适用参股豁免制度。
投资公司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被投资公司的收入中被动收入占比不超过50%,以及
被投资公司的被动收入或相关利润(对于股息而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率为15%或以上。
但需注意
对于股息收入而言,如果被投资公司的股息支付可予扣除,则不适用参股豁免。
对于知识产权收入而言,只有源自专利或类似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方可根据关联法享受免税待遇。相关收入将按关联比例免税(关联比例的定义:符合条件的支出占纳税人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所发生的总支出的比例)。
香港的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纳税人未能获得上述豁免而应就被动收入在香港纳税,则可获得新的单边税收抵免以免双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并未在香港开展所要求的经济活动,则其在香港获得的某些离岸免征税被动收入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存在涵盖范围内被动收入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密切关注未来有关详细规则的发布进展,并且可能需要根据其在香港的利得税情况重新审视其现有的投资控股架构和运营模式。
小结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并未在香港开展所要求的经济活动,则其在香港获得的某些离岸免征税被动收入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存在涵盖范围内被动收入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密切关注未来有关详细规则的发布进展,并且可能需要根据其在香港的利得税情况重新审视其现有的投资控股架构和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