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针对离岸被动收入的豁免征税制度

2022-11-18 09:18



欧盟认为香港目前针对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的制度并未要求公司证明其在香港有经济实质,可能造成双重不征税的风险,并对此表示担忧。欧盟因此于2021年10月把香港列入欧盟的《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的附录二中。


为了回应欧盟,香港税务局提议修订现有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制度,并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宪,并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立法会。


在此提请大家注意,香港税务局已对2022年7月提交给立法会的简报中建议的框架作出了优化并反映在最新的草案中。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该法案涵盖哪些类型的离岸被动收入?

  • 利息收入

  • 知识产权收入

  • 股息收入

  • 与出售股份或股权相关的处置收益


贸易利润、制造业的利润和服务酬金收入等主动离岸收入将不受修订后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制度影响,并应继续遵守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如果任何来自外地的收入根据《税务条例》应课缴利得税,则该收入会从此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制度的涵盖范围中剔除。






二、谁是范围内的纳税人?

  • 不论其收入或资产规模,无法满足豁免要求(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关联要求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的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组成实体

  • 没有离岸业务的独立香港实体和纯本地集团将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 受监管金融实体不应因其经营受监管金融实体业务时候取得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而受到影响。






三、范围内的纳税人将如何受到影响?

  • 除非符合豁免规定,否则相关收入将被视为来自香港并须缴付利得税。

  • 曾经被香港税务局接纳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申请在以后的课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资格

  • 单边或双边的税收抵免可能依然适用。






四、豁免要求 – 经济实质和充分性测试

如果范围内纳税人能够满足相关香港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和充分性测试,则其相关收入将不被视为来源于香港。


(a)纯股权持有实体 – 股息 收入、处置收益


纯股权持有实体是一家仅持有其他实体股权的公司,并且仅获得与收购、持有或出售此类股权相关的股息、处置收益和附带收入。


一家纯股权持有实体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应用较为宽松的经济实质测试:

(一)相关活动仅包括持有和管理其持股;和

(二)已满足香港公司法下的归档、备案要求。


为了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纯股权持有实体将需要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处所来开展其特地特定的经济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较为宽松的经济实质测试似乎比在税收中立的司司法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针对同类型纯股权持有实体采用的测试更为严格。


如果纯股权持有实体除了持有和管理其持股外,还涉及其他相关活动,它很可能没有资格应用上述提及的较为宽松的经济实质测试。


(b)非纯股权持有实体 – 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处置收益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将不符合上述提及的较为宽松的经济实质测试资格。相关活动需要包括指定战略决策,以及管理和承担与公司收购、持有或处置任何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


(c)持股豁免 – 股息收入、处置收益


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纳税人或能享受持股豁免以避免可能的双重征税。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实体应为香港税务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二)该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以下的反滥用规则适用于持股豁免:

(一)切换规则:如果该收入或用以支付该收入的基础利润(适用于股息收入)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而且适用税率低于15%,可使用的税务优惠将从持股豁免转变为税收抵免。香港税务局将采用“透视”方法并此规则将对最多五个系列的被投资实体的股息和就股息和用以支付该收入的基础利润支付的外国税款适用。

(二)主要目的规则:任何以获得税收优惠为主要目的(即非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的安排将不予考虑豁免。

(三)反混合错配规则:如果相关股息收入可由被投资公司扣除,则不适用豁免。

(四)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纳税人的安排受到《税务条例》第61条和/或61A条约束,则不适用豁免。


只要纳税人能够证明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的监督,并且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相关活动将被允许外包。如果相关活动外包给集团公司,则应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安排。


在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香港税务局将采用充分性测试,要求纳税人雇用足够数量的合资格雇员,并就相关活动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


“充分”的最低门槛尚未确定,香港税务局将逐案审查每个案件的事实,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雇员详细信息、产生的营运开支金额和类型等。


香港税务局表示会在未来发布行政指引,预期涵盖以下内容:

(一)取决于相关活动性质的平均雇员人数

(二)雇员是全职还是兼职

(三)雇员的资历是否与相关活动性质相关

(四)管理和行政活动方面的数量和质量

(五)办公处所是否足以开展相关活动






五、关联要求

关于知识产权收入,如果范围内的纳税人能够满足关联法,那么它可能会被排除在离岸被动收入的豁免征税制度的范围之外。纳税人需要在获得好处的收入与促成此类收入的支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只有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并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根据关联比率,离岸知识产权收入可能不会被视为在岸收入。关联比率被定义为纳税人开发此类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总支出的部分


关联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仅涵盖专利和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知识产权资产,并且前提是这些知识产权资产既受到法律保护,也经过类似的批准和注册程序。

(二) 商标、版权等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 符合条件的支出仅包括与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研发支出。

(四) 知识产权资产的购置成本不被视为符合条件的支出。

(五)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不符合条件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支出可能可以以提高30%的金额计算,上限为总支出的 100%。


根据现行税法,关联法会使知识产权收入提出离岸申请时造成实际困难,因为在香港发生的研发活动会被视作在香港产生利润的活动,并导致相关知识产权收入被视为应课税。


我们建议

我们相信通过阅读本文,能够帮助您了解香港的新离岸被动收入的豁免征税制度。我们预计在未来,针对离岸被动收入提出离岸申请将变得更复杂,并需要企业更加谨慎处理。


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尽早咨询其顾问,了解 离岸被动收入的豁免征税制度的影响,并评估其实体可能受到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其离岸债权是否仍然有效,是否需要建立或加强实质内容, 以及重组是否可能是最佳选择。我们期待香港税务局未来的指引说明,以启发新监管制度的前进方向。